发文日期: 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5-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国税函〔2003〕139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8月1日起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 。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自2016年08月31日实行,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5、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7、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8、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9、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承接的运输业务,可以由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0、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第十九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1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4、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删去本文第七条中的“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第八条中的“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第十一条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在第十一条中的“专用发票”前添加“纸质”;第十四条中的“发售”改为“发放”,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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