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2018年06月15日发布,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改,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_________国税局”“国税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_______税务局”“税务机关”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2019年09月16日发布,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条件进行调整,并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二)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3、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对本文第二条进行了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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