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2-29
生效日期: 2003-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本文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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