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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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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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