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7-06
生效日期: 2016-08-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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