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0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关联文件,2018年4月22日,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4月23日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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