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1-04
生效日期: 2016-11-0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第十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进行了修改
2,条款废止,本文第十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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