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7-12-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第(二)项自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对代开发票的条件做了调整,同时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本文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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