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7-10
生效日期: 2013-08-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废止,第五条第(四)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第四条第四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3、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本文“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自2015年2月24日起实施。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6、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7、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第二条第(三)、(四)款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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