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9
生效日期: 2014-12-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被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三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