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3-24
生效日期: 2014-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0年1月8日起废止
2,条款修订,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进行了修改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修改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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