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本文做了补充规定
2、条款废止,第五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第二十八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5、部分废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本文“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6、已被修订,第六、八条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7、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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