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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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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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