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五)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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