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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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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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