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1-1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本文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2月25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3、已被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6日起实施。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已被修订,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6、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本文第一条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1%,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9、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文第一条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0%,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10、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文第一条货物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1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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