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8-28
生效日期: 2015-08-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做了明确。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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