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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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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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