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已被修订,2020年09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并对本文附件中部分抗癌药品的税号进行了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2、关联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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