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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2-17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5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乐成
2025年1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深入推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着力增强制度建设的协调性、时效性、针对性,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994年11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0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2001年11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6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除第十九条。
3.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4.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
5.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1.将第二条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建设、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保持安全使用距离。”
1.将第四条中的“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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