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0-17
生效日期: 2020-10-1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49号),本文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自2025年1月26日起实施。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