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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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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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