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5-18
生效日期: 2021-05-18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49号),本文第二条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建设、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保持安全使用距离。”,自2025年1月26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修订:根据《辽宁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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