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6-24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删改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开具进行调整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本文第一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改)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规定废止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 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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