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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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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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