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28
生效日期: 2016-02-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本法第二十九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201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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