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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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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废止,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 “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
    责任编辑:ma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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