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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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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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