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14
生效日期: 2022-0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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