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2-25
生效日期: 2020-12-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3〕44号),自2023年12月30日起实施。
失效/废止,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 “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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