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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7-29

济地税发[2004]9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和省局鲁地税函[2004]77号文件精神,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作为今年单税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省局要求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核定面要达到80%,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搞好印花税核定比例测算,按照"比例从低,全县(市、区)统一、行业统一、体现优惠"的原则,在市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和测算的比例,按行业选择确定本地统一的核定比例,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要按照征管法和本办法的要求,严格核定程序,防止工作简单化,杜绝征纳双方产生纠纷。

  各地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应在我市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的方法。即按纳税人各项销售(营业)收入和采购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具体比例可在以下范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购销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7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50%-7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30%-4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是否征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批零兼营商业企业,能划分清楚的分别征收,不能划分清楚的按批发企业确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40%-5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5)其他企业购销行为应纳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6)个体工商户购销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加工承揽
      (1)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按加工或承揽金额60%-8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2)广告、测绘、测试,按承揽金额60%-8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按勘察、设计所收取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5、财产租赁
       按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6、货物运输
       民用航空、铁路、海上、内河、公路和联运货物运输,按运输费用(收入)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7、仓储保管
       按仓储、保管费用(收入)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8、借款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9、财产保险
       按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险种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10、技术服务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纳税 人执行按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时,其实际按应税合同金额计算的印花税税款超过按核定比例缴纳税款的20%时,应主动按实际应税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纳税人部分应税项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它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第六条 实行比例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营业)收入(或采购成本、费用)×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必须在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税合同的书立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参照往年印花税缴纳情况,核定其计算比例并填写《印花税核定表》(表样附后),同时,对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附后)。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本办法对纳税人核定当年印花税征收比例;如次年核定比例没有变化,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在重新核定,仍执行原核定比例。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征税比例有异议、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不按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税源变化状况,建立健全核定资料和台帐,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经审核,决定对你单位经济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特此通知。

主管地税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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