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条被财税[2004]170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二,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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