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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14

并国税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特别是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因此,做好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抓好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单位要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要搞好内部培训,组织全体干部系统学习新税法配套政策,提高纳税辅导的能力。要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薄弱行业、新办企业、亏损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1.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权限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要认真落实市局加强资产损失税前管理的“四项要求”,即:严格审核、跟踪确认、单项报告、专项检查,再次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后,要在6月30前进行实地核查,跟踪确认。在汇算清缴总结中要专项说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同时要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分户统计表。
  2.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63号)及市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并国税发〔2009〕106号)要求做好审批和备案工作,对应履行审批程序而未进行审批,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已经享受的要立即纠正。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及备案纳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管理。
  2010年度起,所有资产损失审批项目、减免税备案项目全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处理。现有系统流程还不能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流转,现阶段只将审批和备案的结果录入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财产损失审批和减免税备案录入操作说明》附后。所有的审批和备案事项必须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并录入系统。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市局。2009年度的资产损失审批和减免税备案项目,在2010年5月31日前全部补录到系统中。
  (三)做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重点内容外,各单位要重点对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防止纳税人混淆填报项目?特别要防止纳税人将股权转让收益误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并填报在免税收入项目栏内。要认真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以及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填报,并及时审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白条等不合法票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展催报催缴等跟踪管理。
  (四)做好电子申报的推行及财务报表的录入工作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全部实行电子申报,并将财务报表录入到电子申报系统。市局将把通过电子申报采集的财务报表信息定期传输至纳税人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各岗位进行查询、分析。
  (五)做好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
  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的14个行业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实行监管,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进行审核;根据省局会议精神,资产损失实行分级管理,即分支机构(包括二、三级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做好关联企业申报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 号)规定,企业应将其关联关系企业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精神,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逐户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纳税异常等问题,确保税负公平。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各单位要严格把好企业关联申报关,在企业申报期内对企业做好培训工作,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填报辅导,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准确,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形成书面的工作报告上报大企业税收管理分局。对此市局已将该工作列入今年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项目中,望各单位能引起足够重视,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大企业局联系,确保今年的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七)开展流转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
  综合征管软件中新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收入比对的模块,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加强比对,发现异常进行检查,税款及时入库。
  (八)建材销售、建筑施工、房地产行业实施上下游比对和双向联动核查,有效核实税基
  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购进钢材、水泥、石料等取得的普通发票进行重点核查,属于太原市范围内发票要通过真伪查询识别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地普通发票,要通过协查确认发票真伪,认定为假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加强汇算清缴后的检查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迅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评估出的有疑点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入库税款要达到上年入库税款的 1 %.6月底前将检查安排和被查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在10月底前将分户检查情况及检查总结上报市局。
  (十)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面
  对亏损企业实行先评估后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征收面不能较上年降低,全市不低于90%,确保餐饮业征收面达100%.再次强调要实事求是地提高征收面,不得简单要求企业不能申报亏损而进行虚假纳税调整。
  三、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
  (一)亏损确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在亏损年度不需要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弥补亏损时要进行重点审查。具体审查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合理性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进行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所列的5项原则,方可视为合理性工资薪金,不符合其中之一的,不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强调:必须是实际发放并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对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实际发放时纳税调减。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审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经审批以后可以扣除,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各单位如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审批事项的,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单独说明。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借贷行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可以税前扣除。
  (五)通讯费补助问题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六)企业年金扣除问题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有一定差异,各单位要对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展开一次排查,超过比例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对国有煤炭、电力、通讯、民航、及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效益好职工收入高的企业展开调查,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本企业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一是不得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等间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严格认定。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议的,要责成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三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逐户检查,进行追踪确认。
  (八)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农村信用社上交给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
  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查补税款弥补亏损问题
  税务机关稽查、检查应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款,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自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款。
  四、其他要求
  (一)深化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纳税评估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利用税源报表有关数据,计算行业税负预警值,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涉税风险项目,要加大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将税前扣除项目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有扣除标准的项目作为常规风险项目管理。应将两税比对、预提费用、预收账款、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会议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应收账款、利息支出、折旧、股权转让收益、加计扣除等项目作为重点风险项目管理。
  (二)按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
  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单项说明事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6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把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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