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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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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
    责任编辑:haoqi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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