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16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一条中“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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