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9-12-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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