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制定了《公告》,对淄博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出调整。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保持2%不变;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2%。
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非普通住宅适用2%的预征率,其他类型房地产适用2%的预征率。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2025年5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4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原2%的预征率;2025年6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