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30
生效日期: 2025-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二、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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