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2011-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修订,附件一被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
部分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
部分修订,参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附件一于2014年12月26日被修订,参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我局对《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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