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6-18
生效日期: 2013-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并分为两款:“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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