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6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要求,简化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附件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公告如下:序号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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