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09
生效日期: 2016-05-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明确本文及财税〔2016〕53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本文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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