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24
生效日期: 2017-01-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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