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0-09
生效日期: 2014-10-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进一步落实本文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规避涉税风险,本着简便高效、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本文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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