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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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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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