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10
生效日期: 2010-03-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对本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进行了明确
2、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本文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3、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本文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资格登记程序以及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做了详细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文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局 长 肖 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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