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19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本文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自2016年5月5日起实施。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本文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做了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6、部分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7、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8、部分废止,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已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9、部分废止,第五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10、部分废止,第六条第(三)项自201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1、第六条第二款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本款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本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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