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30
生效日期: 201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资格登记程序以及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做了详细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本文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文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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