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05
生效日期: 2017-09-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自2017年9月1日起起施行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5、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6、关联文件,根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条款修订,本文第九条第三款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自2020年4月1日起第三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本文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9、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0、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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