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8-04
生效日期: 2017-09-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十四条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
2,条款修订,本文附件1中“xx省国家税务局(印章)、xx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内容 修改为“xx省税务局(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起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doc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