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6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2018年06月15日发布,本文第三条第二款失效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对本文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070301、070302指标的积分/扣分标准和积分/扣分规则说明进行了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本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自2020年4月1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本文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6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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