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1-30
生效日期: 2015-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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