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6-21
生效日期: 2019-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废止,第十三条废止,根据《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本文第十三条废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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