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06
生效日期: 2016-02-0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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